
關于學習和貫徹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的通知
- 分類:公司資訊
- 發布時間:2010-12-08 11:51
關于學習和貫徹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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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時間:2010-12-08 11:51
公司所屬各工程監理部:
今年以來,針對一些地區相繼發生的重特大事故,7月19日,國務院印發了《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知》是繼2004年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2005年國務院第116次常務會議提出的安全生產12項治本之策之后,國務院出臺的又一個安全生產的重要文件,意義重大、影響深遠,將對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推進全國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起到重要作用。從我們現行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來看,《通知》的一些條文突破了原有的規定,具有明顯的創新性;同時在現有政策措施的基礎上,對一些規定又作了相應的完善和調整,進一步做了強化和規范,其中制度創新比較突出的有以下十項:
一、重大隱患治理和重大事故查處督辦制度。對重大安全隱患治理實行逐級掛牌督辦、公告制度,國家相關部門加強督促檢查;對事故查處實行層層掛牌督辦,重大事故查處由國務院安委會掛牌督辦。
二、領導干部輪流現場帶班制度。要求企業負責人和領導班子成員要輪流現場帶班。對發生事故而沒有領導干部現場帶班的,要嚴肅處理。
三、先進適用技術裝備強制推行制度。對安全生產起到重要支撐和促進作用的安全生產技術裝備,規定了推廣應用到位的時限要求。
四、安全生產長期投入制度。規定企業在制定財務預算中必須確定必要的安全投入,落實地方和企業對國家投入的配套資金,研究提高高危行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下限標準并適當擴大范圍,加強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求助基金制度建設,積極穩妥地推行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制度等。
五、企業安全生產信用掛鉤聯動制度。規定要將安全生產標準化分級評價結果,作為信用評級的重要考核依據;對發生重特大事故或一年內發生2次以上較大事故的,一年內嚴格限制新增項目核準、用地審批、證券融資等,并作為銀行貸款的重要參考依據。
六、應急救援基地建設制度。規定先期建設7個國家礦山救援隊,配備性能先進、機動性強的裝備和設備;明確進一步推進6個行業領域的國家救援基地和隊伍建設。
七、現場緊急撤人避險制度。賦予企業生產現場帶班人員、班組長和調度人員在遇到險情第一時間下達停產撤人命令的直接決策權和指揮權。
八、高危企業安全生產標準核準制度。規定加快制定修訂各行業的生產、安全技術和高危行業從業人員資格標準,要把符合安全生產標準要求作為高危行業企業準入的前置條件,嚴把安全準入關。
九、工傷事故死亡職工一次性賠償制度。規定提高賠償標準,對因生產安全事故造成的職工死亡,其一次工亡補助標準調整為按全國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計算。
十、企業負責人職業資格否決制度。規定對重大、特別重大事故負有主要責任的企業,其主要負責人,終身不得擔任本行業企業的礦長(廠長、經理)。
《通知》出臺后,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配套發布了“建質[2010]164號: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的實施意見”;江蘇省政府發布了“蘇政發〔2010〕136號:省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意見”;南京市政府發布了“寧政發(2010)202號:市政府關于推進安全發展的意見”等文件,制定部署本地區本行業貫徹落實《通知》的具體措施。現在。我們將《通知》和住建部、南京市有關文件轉發給你們。
請各工程監理部總監理工程師組織本監理部人員認真學習《通知》等文件,外地監理部結合當地政府部門的有關文件進行學習,重點是理解文件的重大意義,并向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宣傳《通知》等文件的主要精神,督促提高現場的安全保障能力。
江蘇建發建設項目咨詢有限公司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八日
附件1:《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 國發〔2010〕23號
附件2:《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 建質[2010]164號
附件3:《市政府關于推進安全發展的意見》 寧政發(2010)20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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