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于加強建筑起重機械檢驗檢測工作的通知
- 分類:行業資訊
- 發布時間:2011-07-26 15:59
關于加強建筑起重機械檢驗檢測工作的通知
- 分類:行業資訊
- 發布時間:2011-07-26 15:59
蘇建質安〔2011〕514號
各市、縣建設局(委)、質監局,蘇州工業園區、張家港保稅區規劃建設局:
為了加強建筑起重機械的安全監督管理,規范建筑起重機械檢驗檢測工作,根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的有關規定和《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建設部166號令)要求,現就加強建筑起重機械檢驗檢測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認真開展建筑起重機械檢驗檢測機構的資質核準工作
建筑起重機械檢驗檢測是確定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狀況,及時發現和消除事故隱患、確保設備安全運行的一項重要技術把關工作,關系到建筑業安全發展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質監部門和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建筑起重機械檢驗檢測工作,認真按照有關規定抓好落實。建筑起重機械檢驗檢測機構的資質由省質監局按照《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核準規則》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進行核準。
省質監局在進行建筑起重機械檢驗檢測機構資質核準前,應當結合建筑起重機械檢驗檢測機構布點規劃,征求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的意見。
二、加強建筑起重機械檢驗檢測工作的管理
(一)建筑起重機械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取得省質監局核準的資質,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范標準,在其核準的資質范圍內開展檢驗檢測工作,并出具真實、有效的檢驗檢測報告。建筑起重機械使用單位在使用前,應當委托具備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進行檢測,并在監督檢驗合格之日起30日內,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使用登記。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辦理建筑起重機械設備使用登記時,對建筑起重機械產權單位或使用單位提交的建筑起重機械檢驗檢測報告合法性和有效性進行核實,不符合要求的不予使用登記。
(二)建筑起重機械檢驗檢測機構必須加強內部管理。建立有效實施檢驗檢測質量管理體系和各項規章制度,提高檢驗檢測工作質量和規范檢測人員行為。
建筑起重機械檢驗檢測機構在檢測活動過程中發現嚴重事故隱患時,應及時告知設備使用單位并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
(三)各級質監部門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的職責,相互配合,加強對取得資質核準的建筑起重機械檢驗檢測機構的監督管理。對監督管理過程中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依照有關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理。
三、其他有關事項
(一)本通知所稱建筑起重機械,是指納入特種設備目錄,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裝、拆卸、使用的起重機械;本通知所稱建筑起重機械檢驗檢測機構是指業務范圍僅限于對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使用的建筑起重機械進行安裝監檢和定期檢驗的檢驗檢測機構。
(二)各省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在摸清轄區內建筑起重機械使用數量、檢驗檢測機構現狀的基礎上,根據統籌規劃、合理布局、方便檢測、數量控制的原則,提出本行政域內的建筑起重機械檢驗檢測機構數量和布點規劃,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支持符合條件的檢驗檢測機構或單位開展申報工作,依法取得建筑起重機械檢驗檢測機構資質。
(三)有關單位要積極組織檢驗檢測人員參加省質監局開展的檢驗員、檢驗師的培訓、考核工作。
(四)自2013年1月1日起,建筑起重機械產權單位或使用單位必須提交經省質監局核準的建筑起重機械檢驗檢測機構出具的合格監督檢驗報告,方可辦理建筑起重機械使用登記,不符合要求的不予辦理、設備不得投入使用。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日
經營部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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