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江蘇省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管理暫行辦法
- 分類:部門及地方政府規章
- 發布時間:2009-03-15 09:54
江蘇省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管理暫行辦法
- 分類:部門及地方政府規章
- 發布時間:2009-03-15 09:54
蘇建管質[2009]5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考核、發證和監督管理工作,提高特種作業人員素質,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根據《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國務院令第397號)和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66號)、《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管理規定》(建質[2008]75號)等法規規章,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范圍內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的考核、發證、從業和監督管理。
本辦法所稱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活動中,從事可能對本人、他人及周圍設備設施的安全造成重大危害作業的人員。
第三條 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以下簡稱“特種作業人員”)包括下列人員:
(一) 建筑電工;
(二) 建筑架子工;
(三) 建筑起重司索信號工;
(四) 建筑起重機械司機;
(五) 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
(六) 高處作業吊籃安裝拆卸工;
(七) 建筑焊工;
(八) 建筑施工機械安裝質量檢驗工;
(九) 樁機操作工;
(十) 建筑混凝土泵操作工;
(十一)建筑施工現場場內機動車司機;
(十二)其它特種作業人員。
第四條 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建設(筑)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以下簡稱“資格證書”),方可上崗從事相應作業。
第五條 省建筑工程管理局(以下稱省建筑主管部門)負責全省特種作業人員的監督管理工作。具體的工作職責為:
(一)研究制定特種作業人員執業資格考核標準、考核大綱,建立相應工種的試題庫;
(二)認證特種作業人員執業資格考核基地;
(三)負責特種作業人員執業資格考核工作的師資教育培訓,監督管理考核考務工作;
(四)負責特種作業人員執業證書的頒發和管理;
(五)負責特種作業人員統計信息工作;
(六)其它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市縣建設(筑)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特種作業人員監督管理工作,主要職責為:
(一) 負責考核基地的初審和考評人員的日常管理;
(二) 負責特種作業人員考核工作的組織實施;
(三) 負責特種作業人員執業資格證書的發放與管理;
(四) 負責特種作業人員執業繼續教育;
(五) 負責特種作業人員的統計信息工作;
(六) 其他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考核、發證
第七條 特種作業人員考核基地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與所承擔考核工種相適應的考評人員;
(二)與所承擔考核工種相適應的安全技術理論考試場所;
(三)與所承擔考核工種相適應的實際操作考核場地、設施、設備、儀器等;
(四)健全的考務管理制度;
(五)考試考核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特種作業人員執業資格考核基地的認證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特種作業人員考核基地(法人組織)向工商登記地市縣建設(筑)主管部門提出認證申請;
(二)市縣建設(筑)主管部門受理特種作業人員考核基地(法人組織)認證申請,組織專家進行考核初審,向省建筑主管部門提出推薦意見;
(三)省建筑主管部門受理特種作業人員考核基地(法人組織)的認證申請和市縣建設(筑)主管部門的推薦;
(四)省建筑主管部門成立特種作業人員考核基地認證委員會,組織專家組進行實地考核基本條件;
(五)特種作業人員考核基地認證委員會聽取專家組的考核報告,決定考核基地(法人組織)是否符合相應工種基本條件和考核資格;
(六)省建筑主管部門公布特種作業人員考核基地考核工種資格。
第九條 申請參加特種作業執業資格考核的人員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 年滿18周歲,且符合相關工種規定的年齡要求;
(二) 經二級乙等以上醫院體檢合格且無妨礙從事相應特種作業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 初中及以上學歷;
(四) 符合相應特種作業需要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 符合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人員,申請參加執業資格考核,應當由用人單位或者本人向戶籍所在地或者從業所在地市縣建設(筑)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資料:
(一)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考核申請表(附件1);
(二)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
(三)學歷證明(原件和復印件);
(四)近3個月以內經二級乙等以上醫院體檢合格證明;
(五)規定提交的其他資料。
第十一條 市縣建設(筑)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
對于受理的申請,市縣建設(筑)主管部門應當于考前5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核發準考證。
對于市縣建設(筑)主管部門設立的考核基地不具備考核條件的工種,由省建筑主管部門協調組織。
第十二條 市縣建設(筑)主管部門應當在考核前在相關網站或者新聞媒體上公布考核基地名單、考核科目、考核地點、考核時間和監督電話等事項。
考核基地應在醒目位置懸掛省建筑主管部門頒發的“考核認證基地”牌并公布特種作業人員申請條件、申請程序、工作時限、收費依據和標準等事項。
第十三條 特種作業人員執業資格考核內容包括安全技術理論和安全操作技能。安全技術理論考核采用全省統一命題、閉卷筆試方式。安全操作技能考核采用實際操作(或模擬操作)、口試等方式。考核均實行百分制,安全技術理論考核60分及格,安全操作技能考核70分及格。
安全技術理論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參加安全操作技能考核。安全技術理論考核和安全操作技能考核均合格的,為考核合格。
第十四條 市縣建設(筑)主管部門應當嚴格按照考核標準對申請人進行考核,并自考核結束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在網上公布考核成績。
第十五條 對于考核合格的,市縣建設(筑)主管部門應當自公布安全操作技能考核成績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集中向省建筑主管部門申請頒發資格證書。
經審核符合條件準予頒發證書的,省建筑主管部門應在5個工作日內頒發資格證書;對于不予頒發證書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十六條 資格證書采用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統一樣式,由省建筑主管部門統一編號、發證。資格證書在全國通用(證書編號規則見附件2)。
第三章 從 業
第十七條 持有特種作業資格證書的執業人員,應當受聘于建筑施工企業或者建筑起重機械出租單位(以下簡稱用人單位),方可從事相應的特種作業。
第十八條 用人單位對于首次取得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應當在其正式上崗前安排不少于3個月的實習操作。實習操作期間,用人單位應當指定專人指導和監督作業。指導人員應當從取得相應特種作業資格證書、從事相關工作3年以上、無不良記錄的熟練工中選擇。實習操作期滿經用人單位考核合格方可獨立作業。
第十九條 特種作業人員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嚴格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規定和本單位的規章制度,按照安全技術標準、規范和規程進行作業;
(二)正確佩戴和使用安全防護用品,并按規定對作業工具和設備進行維護保養;
(三)在施工中發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立即停止作業或者撤離危險區域,并向施工現場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項目負責人報告;
(四)自覺參加年度安全教育培訓或者繼續教育,每年不得少于24小時;
(五)拒絕違章指揮,并制止他人違章作業;
(六)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明確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條 特種作業人員用人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與持有效執業資格證書的特種作業人員訂立勞動合同;
(二)制定并落實本單位特種作業安全操作規程和安全管理制度;
(三)書面告知特種作業人員違章操作的危害;
(四)向特種作業人員提供齊全、合格的安全防護用品和安全的作業條件;
(五)組織或者委托有能力的培訓機構對本單位特種作業人員進行年度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或者繼續教育,培訓時間不少于24小時;
(六)建立本單位特種作業人員管理檔案;
(七)查處特種作業人員違章行為并記錄在檔;
(八)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明確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資格證書。
第二十二條 特種作業人員變動工作單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非法扣押其執業資格證書。
第四章 延期復核
第二十三條 特種作業人員執業資格證書有效期為2年。有效期滿需要延期的,持證人員本人應當于期滿3個月前向原市縣考核受理機關提出申請,市縣建設(筑)主管部門初審后,于期滿1個月前集中向省建筑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延期復核相關手續。延期復核合格的,證書有效期延期2年。
第二十四條 特種作業人員申請延期復核,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 延期復核申請表;
(二) 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
(三) 近3個月內由二級乙等以上醫院出具的體檢合格證明;
(四) 年度安全教育培訓證明和繼續教育證明;
(五) 用人單位出具的特種作業人員管理檔案記錄;
(六) 規定提交的其他資料。
第二十五條 特種作業人員在資格證書有效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期復核結果為不合格:
(一)超過相關工種規定年齡要求的;
(二)身體健康狀況不再適應相應特種作業崗位的;
(三)對生產安全事故負有直接責任的;
(四)2年內違章操作記錄達3次(含3次)以上的;
(五)未按規定參加年度安全教育培訓或者繼續教育的;
(六)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條 市縣建設(筑)行政主管部門在接到特種作業人員提交的延期復核申請后,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對于屬于本辦法第二十五條情形之一的,市縣建設(筑)主管部門自收到延期復核資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不予延期決定,并說明理由;
(二)對于提交資料齊全且無本辦法第二十五條情形的,省建筑主管部門自收到市縣建設(筑)主管部門延期復核相關手續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辦理準予延期復核手續,在證書上注明延期復核合格,并加蓋延期復核專用章。
第二十七條 資格證書遺失、損毀的,持證人應當在相關媒體上聲明作廢,并在一個月內持聲明作廢材料向市縣建設(筑)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補證手續。
第二十八條 省建筑主管部門應當在資格證書有效期滿前按本規定第二十六條作出決定;逾期未作出決定的,視為延期復核合格。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 市縣建設(筑)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特種作業人員考核發證管理制度,建立本地區特種作業人員檔案。
市縣建設(筑)主管部門應當監督檢查特種作業人員的從業活動,查處違章行為并記錄在檔。
第三十條 省建筑主管部門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撤銷資格證書:
(一)持證人弄虛作假騙取資格證書或者辦理延期手續的;
(二)工作人員違法核發資格證書的;
(三)持證人員因安全生產責任事故承擔刑事責任的;
(四)規定應當撤銷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條 省建筑主管部門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注銷資格證書:
(一)按規定不予延期的;
(二)持證人逾期未申請辦理延期復核手續的;
(三)持證人死亡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四)本人提出要求的;
(五)規定應當注銷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條 各地應當建立舉報制度,公開舉報電話或者電子信箱,受理有關特種作業人員考核、發證以及延期復核的舉報。
對受理的舉報,有關機關和工作人員應當及時妥善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各市縣建設(筑)主管部門可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并報省建筑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江蘇省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考核申請表
附件2:江蘇省建筑施工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編號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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