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于印發《南京市房屋建筑深基坑工程監測備案管理規定》的通知
- 分類:部門及地方政府規章
- 發布時間:2011-09-16 1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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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建監字〔2011〕18號
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加強本市房屋建筑深基坑工程監測工作的監督管理,提高監測水平,保證房屋建筑深基坑工程的質量和安全,根據《南京市建設工程深基坑工程管理辦法》和《南京市房屋建筑深基坑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實施細則》等文件,結合本市實際,我站制訂了《南京市房屋建筑深基坑工程監測備案管理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四日
南京市房屋建筑深基坑工程監測備案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本市房屋建筑深基坑工程監測工作的監督管理,提高監測水平,保證房屋建筑深基坑工程的質量和安全,根據《南京市建設工程深基坑工程管理辦法》和《南京市房屋建筑深基坑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實施細則》等文件,結合本市實際,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的監測能力,是指與監測級別、監測項目相適應的包括儀器設備的數量、精度,監測人員的數量、專業技術素質、監測工作經歷及管理水平等因素的綜合能力。
本規定所稱的監測方案,是指建設單位組織設計、監理、監測等單位,根據設計文件及相關法律法規、技術規范的要求,共同制定的適合工程監測要求的具有針對性和指導性的監測工作文件,包括監測項目、監測數量及頻率、監測方法、監測人員和儀器設備等內容。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房屋建筑深基坑工程(以下簡稱深基坑工程)的監測活動,應遵守本規定。
第四條 在本市從事深基坑工程監測的單位在承接監測業務前應辦理監測能力備案手續。南京市建筑安裝工程質量監督站(以下簡稱質監站)負責深基坑工程監測單位監測能力的備案工作。
第五條 在深基坑工程施工前,建設單位應將有關單位確定的監測方案報轄區質監站并辦理監測方案備案手續。
第二章 監測能力備案
第六條 深基坑工程監測單位應在已備案的監測能力范圍內從事監測活動。
第七條 監測能力分為兩級。一級可監測所有的深基坑工程;二級可監測基坑安全等級為二級及以下的深基坑工程。
第八條 監測能力備案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監測人員應是本單位在職職工(與本單位有合法的人事、工資及社會保險關系)。
(二)單位技術負責人應具有土木工程專業的高級職稱。
(三)注冊資金:一級監測單位不少于200萬元;二級監測單位不少于100萬元;
(四)儀器設備應符合附件1的要求,并取得與監測能力相對應的計量認證證書;
(五)人員要求:
一級監測單位的人員要求:相關單位培訓考核合格的持證人員不少于10人;其中具備工程師及以上職稱者不少于5人,高級職稱者不少于2人,巖土工程和測量方面的專業人員不少于4人,注冊巖土工程師不少于1人;
二級監測單位的人員要求:相關單位培訓考核合格的持證人員不少于6人;其中具備工程師及以上職稱者不少于4人,高級職稱者不少于1人,巖土工程和測量方面的專業人員不少于3人。
(六)監測經歷要求:
一級監測能力應具有近3年內獨立承擔5項一級安全等級或15項(其中5項二級以上)深基坑工程的監測經歷;
二級監測能力應具有近3年內獨立承擔5項二級安全等級或10項(其中5項二級以上)深基坑工程的監測經歷。
(七)已取得的資質要求:
應具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基坑監測備案類檢測資質或應具備以下資質要求,并取得相應的計量認證證書。
一級監測能力應具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勘察專業類甲級資質(或地基基礎專項檢測資質)、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許可的沉降觀測專項檢測資質(或測量甲級資質)。
二級監測能力應具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勘察專業類乙級資質(或地基基礎專項檢測資質)、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許可的沉降觀測專項檢測資質(或測量乙級資質)。
第九條 監測能力的備案應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監測單位填寫《南京市房屋建筑深基坑工程監測能力備案申請表》(見附件2),攜帶單位資質、設備、人員資格、監測經歷等相關證明材料,到質監站提出備案申請。
(二)質監站對監測單位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復核。
(三)質監站組織人員到監測單位及監測項目現場進行復核。
(四)質監站提出復核意見。
(五)監測能力經復核符合要求的,監測單位在《南京市建筑安裝工程質量監督信用管理系統》登記后,予以備案。
第十條 監測單位的監測人員和儀器發生變化時,應及時書面報告質監站。
第三章 監測方案備案
第十一條 監測方案應經建設、監理、基坑施工等單位的項目負責人及基坑設計、監測等單位技術負責人審核簽章(見附件3)。方案內容應包括:
(一)深基坑工程概況及測點布點平面圖;
(二)監測項目及內容,包括監測項目、監測周期、測點數量、測點布置、監測方法及精度、監測頻率、報警值及巡視檢查的內容;
(三)監測計劃,包括監測人員、儀器設備、監測時間和監測項目負責人;
(四)遇有異常天氣或突發情況的報告及應急措施。
第十二條 下列深基坑工程的監測方案,建設單位應組織專家進行專項論證,上部結構設計單位的項目負責人應參加論證。
(一)在深基坑周邊1.5倍基坑開挖深度范圍內有重點工程、文物等重要建筑(構筑)物及燃氣、通訊等重要管線的。
(二)深基坑離建(構)筑物距離小于3m的。
(三)距離基坑邊小于50m(開挖深度超過10m時,5倍開挖深度范圍)內有地鐵工程的。
(四)在開挖影響范圍內有厚度超過10m的淤泥及淤泥質土,或有地下承壓水且有砂土層容易導致流砂及管涌等復雜地質環境條件的。
(五)深基坑開挖深度大于15m或開挖面積大于20000m2的。
(六)支護、支撐、止水和降水等體系中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的一、二級基坑工程。
第十三條 監測方案備案應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建設與監測等單位填寫《南京市房屋建筑深基坑工程監測方案備案表》(見附件3),攜帶設計文件(平面布置圖、說明)等材料,到已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的轄區質監站提出備案申請。
(二)轄區質監站對申請材料進行復核,在5個工作日內提出復核意見,符合要求的,予以備案。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 基坑監測前,監測單位應在變形區域以外、位置穩定、易于長期保存的地方設置監測基準點,且不少于三點;基準點宜選擇在基礎深且穩定的建筑上,應與工作基點形成閉合環或形成由附合路線構成的結點網,并定期復測。
第十五條 監測過程中,監測單位應按照備案的方案進行監測;現場實際監測人員和使用的監測儀器應與監測方案一致;監測人員應佩戴上崗資格工作牌;使用的監測儀器應在計量檢定有效期內。
第十六條 監理單位應對實際監測人員的資格、儀器設備,監測項目,監測點數量及埋設,監測數據的采集,監測頻率等是否符合備案監測方案要求進行旁站,并形成記錄。
第十七條 監理單位對測點數量、埋設方法等是否符合監測方案進行檢查驗收(見附件4),且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監測點嚴格按監測方案要求進行埋設。
(二)測點及元器件采用成品件。
(三)對埋設的監測點做好標識,并采取有效的保護措施。
第十八條 監理單位應組織建設、基坑設計、監測、施工等單位檢查監測項目、監測點數量、元器件、成品保護、標識等是否符合監測方案要求,并進行試監測;形成的驗收文件(見附件5)作為開挖條件驗收的依據。
第十九條 工程建設各方在施工過程中應做好監測點保護工作,發現監測點損壞的應及時報告監測單位。
第二十條 監測點損壞的應重新設置監測點;監測點變更應有建設、監理、設計、監測等單位確認的變更手續(見附件6);涉及監測項目或數量變更的應重新辦理監測方案備案手續。
第二十一條 每一期監測完成后應及時出具當期監測報告;監測結果達到報警值,出現險情,遇有異常天氣等情況時,監測人員應加密觀測,并每天向建設、施工、監理及質監站等單位報告監測結果;基坑發生險情、質量事故及突發事件等情況時,監測人員應駐場監測,監測單位技術負責人應在現場督促監測,并及時向建設、施工、監理及質監站等單位報告監測結果。
第二十二條 監理單位對違規監測行為應及時簽發監理整改通知書,檢查督促整改。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監測報告不得作為深基坑工程驗收的依據。
(一)監測單位未到質監站辦理監測能力備案手續的。
(二)監測前,建設單位未到轄區質監站辦理監測方案備案手續的。
(三)實際監測人員,使用的儀器設備,監測項目、數量、頻率等與已備案的監測方案不相符的。
(四)監測人員違反規范、標準操作,隨意涂改原始數據致使數據、結論等資料嚴重失真的。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對監測單位進行不良行為記錄,情節嚴重的報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行政處罰。
(一)申報資料弄虛作假的。
(二)超能力監測的。
(三)未按監測方案監測的。
(四)監測報告弄虛作假,監測數據隨意更改的。
(五)出現報警及險情未按規定上報的。
第二十五條 監測單位應提交真實、齊全的申請材料;對提供虛假申請材料的,除取消其監測能力備案外,三年內不得重新申請監測能力備案。
第二十六條 監測能力備案有效期內有兩次不良行為記錄的,降低或取消監測能力備案;被取消監測能力備案的三年內不得重新申請備案;監測單位所監測的工程被列為市級以上觀摩項目并具有示范引導作用的,優先給予能力升級。
第二十七條 質量監督部門在監督過程中對監測單位的監測能力及執行監測方案的情況隨機進行抽查,并建立監測單位監測信用數據庫。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監測單位監測能力備案工作每三年開展一次。
第二十九條 監測備案活動除應執行本規定外,還應遵守國家、省、市有關文件和標準的相關規定。
第三十條 本規定由南京市建筑安裝工程質量監督站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規定自2011年10月1日起開始實施;《南京市房屋建筑深基坑工程監測備案暫行規定》(寧建監字[2007]04號)同時作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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